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
采购人应当切实落实需求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各预算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需求调查,并根据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技术、商务要求,做好合同订立和管理安排。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企业资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及隐性门槛,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切实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各项政策。
二、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建设
采购人应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职责,加强对采购需求的风险防控,预判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事项,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和替代方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建立供应商诚信履约承诺机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供应商诚信履约承诺机制,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诚信履约承诺函,事先告知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并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诚信履约,防范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行为的发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主动收集证据,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办法》的要求,明确需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畅通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渠道,方便采购人开展备案工作。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采购人违反《办法》的规定,可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安徽省财政厅
202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