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徽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29浏览:604


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政字〔2016159

 

安徽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2016126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安徽财经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有关合同(协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合同分为采购类合同和非采购类合同。采购类合同是指学校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其他项目合同均为非采购类合同。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合同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集中归档。

第六条学校成立“合同管理办公室”(隶属校长办公室),合同管理办公室为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合同文本基本格式;

(三)负责组织合同审查会签;

(四)受学校委托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工作;

(五)协调法律顾问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管理安徽财经大学合同专用章;

(七)协调组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等活动;

(八)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进行档案管理。

第七条采购类合同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起草、合同报审、合同履行、参与合同验收等工作;

(二)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配合校采购管理中心等部门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非采购类合同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核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等;

(二)对合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合同条件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三)负责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报审、合同履行、组织合同验收等工作;

(四)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资金往来、合同款支付控制等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

第九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学校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制定标准合同文本且要求必须采用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单位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填报《安徽财经大学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并负责报审。

第四章合同的审核

第十一条合同审核程序

(一)报审

项目单位将起草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

(二)审查

1.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同审查会签;负责对合同格式和主要内容进行审查;

2.财务处负责合同款项支付条款的审查,主要对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3.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上合同的合法性、内容的完整性、文义的准确性进行审查;

4.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合同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上合同签订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审批

1.分管校领导:

1)对所有合同进行审定;

2)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合同进行审批;

3)对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合同审定后报校长审批;

4)非采购类合同项目由项目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定、审批,采购类合同项目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审批。

2.校长: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合同进行审批。

(四)合同审查、审批流程

  

  

  

  

  

  

  

  

  

财务处

合同管理办公室

法律顾问

监察审计处

分管校领导

校长

项目单位

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

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

 

(五)上述审查、审批程序,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合同起草部门应根据修改意见及时修改,并经合同管理办公室复核通过。合同内容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变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五章合同的签署

第十三条合同经审查、审批后,由项目单位持合同文本、合同审批表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未经审批的合同不得进入签署程序。

第十四条下列重大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一)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经分管校领导审查,认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学校的规定,或特殊业务等情况,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第十五条以下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一)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二)其它需要由项目单位签署的合同。

第十六条学校合同经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由合同管理办公室加盖“安徽财经大学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一律使用学校统一的合同专用章,不得以学校公章及其他业务印章代替。

第十七条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徽财经大学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签署的合同学校持有四份原件。合同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中心、项目单位、财务处各一份。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为合同履行的责任单位。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合同的履行,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质、保量、按期履行合同,依法维护学校权益。校内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规定再报批。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合同管理办公室。在处理纠纷时应先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时效期间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合同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合同验收。成立验收小组并指定组长,根据不同项目类别验收小组由项目单位、资产管理处、采购管理中心、技术、设计、监理等人员组成,验收按照合同规定条款逐条验收。工程项目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大型、复杂或特种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调查或审核对方资信状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造成学校损失的;

(二)违反程序或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予签订的;

(四)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失职、渎职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六)不积极组织、参与合同验收,合同验收不严格的;

(七)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八)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

(九)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十)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校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后,校合同管理办公室将《安徽财经大学合同审批表》、合同原件及相关材料存档并按照档案管理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一律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校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1711起执行。

  

附件:安徽财经大学合同审批表

  

  

安徽财经大学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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