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8-10浏览:417

财资〔2013〕624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资产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现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集中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等有关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把资产处置审核审批关。

(一)对单位申请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单位原值20万元或批量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在肥省本级党政群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省委、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厅(局)级事业单位(不含下属单位)本级的资产处置,须事先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见附表),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位申请处置原值在2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事项,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报财政厅备案。

(三)未经批准,单位擅自出售、转让和调拨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房产、国土资源、公安机关车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国有资产的注销、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重大资产集中公开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选择有法定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拍卖、挂牌及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对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出售实行集中处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对未纳入财政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由各部门、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处置,其中车辆的报废应交售给属地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于处置后15日内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资产集中处置的范围

(1)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出售;

(2)在肥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单位原值20万元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

(3)在肥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单位原值20万元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的电子产品及仪器设备;

(4)财政部门另有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

(二)资产出售处置程序

各部门、单位经审批后需纳入集中出售处置范围的资产,由产权单位通过摇号方式,从省财政厅公开招标建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出售底价。资产出售交易应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买受人,原则上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或合肥招投标中心,采用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若需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由产权单位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摇号选定拍卖机构,实行公开拍卖。

(三)资产报废处置程序

各部门、单位经审批后需纳入集中报废处置范围的资产,应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报废回收企业进行处置,确保处置过程的安全、环保。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对技术性淘汰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废旧办公设备、专业设备等资产,由省财政厅统一调配,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以捐赠的方式自行处置。

(四)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及报废残值收入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入。各单位应在取得资产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净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将相关税费凭证、收入缴库凭据及产权交易合同、报废回收证明等材料复印件,报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备案。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要定期与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核对资产处置收入汇缴情况,强化资产收入监缴,并定期将资产集中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资产账务处理

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完成后,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做好相关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并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处置登记,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三、加强资产处置监督检查

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管局要对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在肥省直有关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工作。省财政厅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截留或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安徽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核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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