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高等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招议标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议标监察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和招议标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议标监察工作要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加强高等学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训效益;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招议标监察工作,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督促学校及有关部门成立招议标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招议标管理办法,按规定进行招议标。
(二)监督检查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招议标规定的情况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及时整改。
(三)受理有关违反招议标规定、程序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议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议标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一)参加招议标领导小组工作,参与制定招议标管理办法和研究有关招议标问题。
(二)参与招议各个重点环节的工作时是同期或现场监督。
第五条 招议标监察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高等学校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监察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招议标监察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本规定督促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纪工委、省监察处驻省教育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