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3-08-01浏览:5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高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省高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基本建设的投入;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工期、资金的管理;加强高校基本建设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改革的新思路,以适应高等教育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国家政策,结合各校实际,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努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高校的校(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职责是:组织领导学校的基建活动,负责基建管理队伍的建设,保障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五条  学校基建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行业规范从事基建管理工作; 
  2、参与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学校发展不断修改完善; 
  3、负责编制、执行学校年度基建计划; 
  4、负责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立项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工程的各项前期工作。负责执行各类合同书; 
  5、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的管理;
  6、遵循基本建设规律,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并严格按工程进度结算; 
  7、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8、负责校内大、中型维修、改(扩)建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总体规划制订与管理

  第六条 高校的校园总体规划(含改扩建)设计,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1、功能上的合理性与先进性。校园规划应充分体现现代化、网络化特点,适应现代教育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提出的要求,要有利于不同学科间的交叉与渗透,要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共享和管理,要重视高校校园的开发功能。
  2、建设投资的经济性。规划要立足校情,合理用地,注意节能,实现投资效益的综合优化。
  3、以人为本,创建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和育人环境,塑造大学校园高品位文化内涵的建筑艺术形象和环境品格,创造校园特色美,并注重保护校园生态环境。 
  4、新老校区应统筹规划的原则。校园的改扩建要服从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尊重原有建筑风格,力求保留学校历史风貌,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的多重使用价值。 
  5、校园规划须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维护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校园规划一经确定,校内基本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实施。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是规划管理职能部门。校园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和调整,必须按确立规划的程序进行,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校园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应当十分珍惜,科学规划,合理使用,确保校园土地完整和不流失。现有的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绿化用地不得随意挤占。 
  第九条  高校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后勤社会化和校办企业发展趋势。 

第四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前期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必须上报教育厅及相关都门审核批准,严禁擅自简化报建程序。
  对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就开工的项目,要限期改正,并追究项目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应实行设计方案招标和扩初设计论证,并报请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的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十三条 各校必须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基建招标工作进行研究与决策。基建部门是学校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十四条  严格把好高校建筑市场准入关。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要严格审查其资质等级和业绩。严禁无证或低资质的单位承担高校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高校基建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等证件,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工程质量负责制。对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
  第十七条  各高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竟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笫十八条  严格按规范控制工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下达后,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既不能随意拖延时间,更要严禁盲目压缩各阶段的正常周期。 
  第十九条  高校基建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所选定的监理单位必须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要及时中止其对在建工程的监理合同,并重新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条  严格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杜绝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教学用房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必须由高校基建部门审核,并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图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 
  第二十二条  高校基建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严格进行备案。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高校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条  加强高校基本建设档案工作,高校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六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批准的基建计划资金的及时筹措和落实,保证基建项目正常实施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六条  基建部门负责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基建财务根据核准的工程概预算及用款计划,按基建部门核准的工程进度及时核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时进度款累计不得超过预算总造价的90%。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如本校审核力量不足,可邀请就近的兄弟院校给予协作。竣工项目经审核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决算批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各方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前期工作、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变更签证管理,严把各个环节,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对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作出贡献和对审核决算有突出成绩的人员,学校应按节约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高校基本建设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教育厅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进行专项稽察,并把招投标工作、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工作为稽察的重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限期进行整改,并作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高校基建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技术人员,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基建程序的问题、影响工程质量问题、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一经发现都要及时指出,并向上级反映。若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定期组织开展高校基本建设项目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按“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标准,结合地方政府建设部门核优情况,评选出优质工程,用以表彰各校在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方面做出的成绩。 
  第三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先进部门及个人的评选活动。对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高校和相关人员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资金超过20万元的维修项目和装修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项目。 
  第三十五条  各校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教育厅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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